1、 投标人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。 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二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(五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,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,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 2、 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,自然人的身份证明;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医护服装加工内容(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,原件用后退还)。 3、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经营实力。 报名单位必须有向二级以上医院提供服装加工业务的经历,需出示近三年内服装加工服务的合同一份以上(提供原件一份、加盖双方印章的复印件一份,原件用后退还)、近二年内采购单位对供货单位信誉评价证明原件一份以上(需加盖采购单位公章)。 4、报名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加工工厂(提供证明文件)。 |